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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殷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振,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男,汉族,31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殷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皮振、被上诉人殷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殷某到保险公司为其牌照号为湘x的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的2011年9月24日,郭龙驾驶殷某的湘x号摩托车由南县X村X村,行至事发路段,遇行人刘某宣横路未停车避让,将其撞到致其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2011年10月10日,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公交认字2011第X号),认定郭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宣负次要责任。之后,有关人员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沟通、处理。殷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于2011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支付殷某8800元(殷某指定的收款银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为:(略)),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代理审判员黄柯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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