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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秦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丁、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承建位于南岸区某处工程需要钢管、扣件等物资,双方于2010年5月12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全某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租金5万元,现欠原告租金等费共计253522.37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上下车费、维某、物资赔偿金等共计25352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522.37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签订合同属实,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双方最终未办理结算,现不知欠原告多少款项,被告未违约,不应支付利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承接了某工程,并成立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第二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二项目部”)。被告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龚某负责施工。2010年5月12日,以(略)某租赁站为出租方、第二项目部为承租方签订《(略)某租赁站合同书》,合同约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钢管、扣件等物资,钢管日租金为0.01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6元/套;承租方必须每月付清租金,若不按时付清,出租方有权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息与次月租金一并结算;扣件维某为0.10元/套、钢管维某为0.10元/米,并由承租方承担;上下车费为8元/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造成材料丢失,材料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按赔偿时的市场价赔偿,螺丝赔偿价为0.50元/颗……。第二项目部在合同上签章,龚某、李某在承租方栏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第二项目部提供租赁物资,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1年7月25日结束。原告与龚某就租金及上下车费、维某、物资赔偿金等进行了逐月结算,从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7月25日,被告应付原告各项费用总额为303522.37元,被告支付了原告5万元,现欠原告租金及上下车费、维某、物资赔偿金等费253522.37元未支付。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略)某租赁站合同书》、发某、收料单、结算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二项目部签订的《(略)某租赁站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第二项目部系被告某公司内设管理机构,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龚某与原告办理结算的行为系代表第二项目部及被告某公司的职务行为,且原告所提供的货物亦实际用于被告某公司的工程施工,被告龚某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据被告龚某与原告的结算,被告某公司现欠原告租金及上下车费、维某、物资赔偿金等费253522.37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在租赁结束后的2011年7月底前付清原告的全某费用。但被告未即时支付,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8月1日起,支付资金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秦某租金及上下车费、维某、物资赔偿金等费共计25352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522.37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保全某施费1820元,合计4370元,均由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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