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金环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林达大厦A座X层D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立红,北京市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忠仁,北京市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电视台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广宇,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3月,北京金环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环蛇公司)与湖南电视台生活频道(简称生活频道)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书》。双方约定:金环蛇公司许可生活频道播映44集电视连续剧《七品钦差刘罗锅》;授权范围包括无线、有线及卫星电视播映;授权区域为湖南省;授权期限自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生活频道按每集2.8万某向金环蛇公司支付使用费123.2万某,按每盒350元支付磁带费、复制费及邮寄费1.54万某,两项合计124.74万某;双方未就生活频道的付款方式进行明确约定。2002年底,持有事业法人证书的生活频道与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经济频道合并为湖南经济电视台(于2003年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生活频道随之注销。2003年1月3日至29日,湖南经济电视台安排都市频道播出了该剧。现金环蛇公司起诉,要求湖南经济电视台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及磁带费共计124.74万某,并按日万某之二点一支付2002年8月交片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湖南经济电视台承认上述事实,但提出使用费约定过高,表示愿意分期支付适当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经济电视台给付北京金环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费七十九万某千元,磁带费、复制费与邮寄费一万某千二百元,两项合计八十万某千二百元(其中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前支付三十万某,同年五月底、六月底前各支付十七万某,余款于同年七月底前付清);
二、如湖南经济电视台不能按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则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某之四向北京金环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湖南经济电视台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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