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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市X组。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住XX县X村。

原告曾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4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谭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XX诉称:2011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酒后驾驶湘x轿车途经茶陵县X镇云盘山庄铁矿医院前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湘x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左手受伤,车辆被撞受损。事后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由被告承担全某责任,并经协某调解由被告承担原告车辆维修及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认可。事故裁定后,原告按照交警队处理意见,已经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5685元,医疗费520元。但是截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将改赔付款支付给原告。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交通事故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62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萍乡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室检验报告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酒后驾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某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双方已在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达成了协某。

2.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拟证明:原告具有驾驶资格。

3.茶陵县云阳大修厂维修发票。拟证明:因修理车产生的费用5685元。

被告王X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2011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王XX酒后驾驶湘x轿车途经茶陵县X镇云盘山庄铁矿医院前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原告曾XX驾驶的湘x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曾XX左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承担事故的全某责任,原告曾XX不承担责任。2011年8月25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协某上签字认可。事后,原告按照交警队处理意见,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5685元,医疗费520元。但被告王XX一直未将该赔付款支付给原告,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系债权人,被告系债务人,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其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六条、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某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赔偿原告曾XX损失6205元(1、医疗费520元;2、维修费568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在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谭震龙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蓓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某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某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某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某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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