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房屋坐落于铁东区X街X-X号,丘地号1-X号,转让金额为16万元整。被告已向二原告支付了10.6万元,被告尚欠原告5.4万元购房款没有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5.4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董某人民币5.45万元。
二、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坐落于铁东区X街X-X号,丘地号1-X号)的取暖费,即2001年至2003年的房屋取暖费共计1840元由原告周某某、董某承担。
三、在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给原告周某某、董某人民币5.45万元的前提下,原告周某某、董某同意解除对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房屋的查封,并将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钥匙交给被告。
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周某某、董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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