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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某要求宣告赵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监护人冯某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系申请人冯某的爷爷。

申请人冯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赵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冯某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的母亲因病去世后,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某,以后又多方查找,仍然没有赵某某下落的任何消息,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赵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被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冯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赵某某因妻子冯某姣去世后,于2008年3月1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寻找无音讯,已达4年之久。被申请人赵某某只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22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外出已满4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赵某某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22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赵某某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冯某发为失踪人赵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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