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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5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正承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住所地佛山市X村镇罗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谢某全,该站主任。

诉讼代理人叶秋光,广东经纬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开平市有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以下简称罗村供应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3日,有兴公司为需方,罗村供应站为供方,双方经协商签订禅预砼供南字2003-X号《佛山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供方销售给需方C10、C25、C30强度等级混凝土5400立方米。需方负责预拌混凝土卸车后的施工技术及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及送检;供方收到需方的预付款后按合同(或供货计划)的规定及时向需方供应预拌混凝土,确保供货的时间、质量和数量,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预拌混凝土技术材料,凡每一单位工程的每一批预拌混凝土浇筑完后必须32天内将试验结果送交需方存查;供方按每月的进度向需方收取货款,剩余5%货款于供方完成全部供货后一个月内支付;供方在供应计划完成后向需方出具结算凭证,需方收到凭证日起10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如逾期支付货款,需方每月须向供方按欠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另约定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等。签约后,供方依约按需方的要求供货。但是,需方却未依约支付货款。2004年3月30日,需方向供方出具函件,确认欠200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货款余额(略).60元。承诺:一、本款项由花园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直接支付50万元,收款后,供方将《商品混凝土质量技术证明书》直接交给花园公司;二、余款(略).60元,在2004年6月30日前,由花园公司支付完毕……。花园公司对有兴公司上述函件没有确认,有兴公司也没有向罗村供应站支付货款。2004年5月13日,罗村供应站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有兴公司即偿付货款(略).6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以同期商业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村供应站与有兴公司之间的买卖混凝土建筑材料,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有效。罗村供应站履行了供货义务,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有兴公司收货后未按时付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欠货款及相应利息应予清偿。虽然双方约定由花园公司清偿,但由于花园公司未实际清偿,有兴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罗村供应站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有兴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村供应站清偿货款(略)。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4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商业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8520元,合计(略)元,由有兴公司承担(该费由罗村供应站预交,有兴公司还款时迳付罗村供应站,法院不另作收退)。

上诉人有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罗村供应站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确认有兴公司向罗村供应站发出的还款函中,第一期50万元还款未列出还款期限,即应有兴公司出具或罗村供应站收到确认函之日为还款期限的事实。事实上,根据有兴公司出具的信函约定付款期限是2004年6月30日前,但是,罗村供应站于2004年5月13日就本案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有兴公司认为,其承诺的付款期限尚未到来,且罗村供应站未按约定向花园公司提供混凝土验收资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上诉人有兴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罗村供应站答辩称:一、上诉人称:“根据有兴公司向罗村供应站出具的信函约定付款期限是2004年6月30日前,有兴公司承诺付款期限尚未到来”。这是断章取义,违背事实,毫无法律依据。1、根据2004年3月30日有兴公司给罗村供应站的信函承诺,偿还货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50万元由花园公司直接支付,第二期余款(略).60元在2004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第一期还款未列出还款期限,即有兴公司出具信函或罗村供应站收到确认函之日为还款期限。同时,罗村供应站于2004年3月30日收到有兴公司的信函后,已持信函向花园公司请求付款,花园公司认为该信函未经其公司签章确认等原因,经多次索要均不付款,从而证实有兴公司已违背付款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货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五分之一的,出买人可以要求买货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规定,罗村供应站有权向有兴公司主张本案债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2、2004年3月30日,有兴公司出具给罗村供应站的确认信函中,确认欠货款(略).60元,有兴公司作出的承诺和该信函的附加条件是由花园公司直接分期支付,但花园公司不但没有承诺支付货款,而且连该信函的内容也不予确认,这说明有兴公司违背付款承诺,纯属欺骗行为。有兴公司的信函约定由花园公司分期偿付货款的承诺根本无法成立,即该信函分期付款期限的条款是不生效的。罗村供应站据此向有兴公司主张货款,合理合法。二、至于混凝土验收资料问题。2004年3月30日,有兴公司出具给罗村供应站的信函明确罗村供应站收到50万元的货款后,才将资料提供给花园公司,而至今,有兴公司没有向罗村供应站支付分文,罗村供应站没有义务向花园公司提交资料。综上所述,有兴公司的抗辩纯属逃避债务,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和适用法律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罗村供应站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有兴公司未依其承诺支付货款,罗村供应站是否应向有兴公司提交混凝土验收资料;罗村供应站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本案债权,是否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佛山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有兴公司收取罗村供应站的混凝土后,应自行进行试件及送检,并应支付约定货款。但是,有兴公司收货后没有履行清偿义务,已经违约在先。有兴公司向罗村供应站出具信函,承诺其欠货款(略).60元由花园公司分二期代付,但其信函未经花园公司确认,并且予以拒付,有兴公司再次违约。根据有兴公司的承诺和约定,罗村供应站未收到约定的50万元货款,有理由不向花园公司提交混凝土验收资料,有兴公司也没有理由要求罗村供应站先予提交混凝土验收资料。因此,罗村供应站不向花园公司或有兴公司提交混凝土验收资料,没有过错。相反,有兴公司在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前,要求罗村供应站先予提交资料为违约。

由于有兴公司向罗村供应站出具的信函未经花园公司确认,并且事后不予追认和拒以代付货款,因此,有兴公司向罗村供应站出具的信函未生效,根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付款期限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罗村供应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有兴公司即付货款(略)。6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有兴公司向罗村供应站支付货款和相应的利息,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予以支持。有兴公司上诉请求驳回罗村供应站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开平市有兴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育平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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