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国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国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双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X镇大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华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X镇大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彩洲卫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海口乡。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华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乙,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英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日用陶瓷二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美术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厂长。
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耐酸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乙,厂长。
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厂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石湾日用陶瓷三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霍某丁,厂长。
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陶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陶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国陶瓷厂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双彩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华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彩洲卫生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华洋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佛山英帆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石湾日用陶瓷三厂、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日用陶瓷二厂、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美术陶瓷厂、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耐酸陶瓷厂、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担保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7日以(1999)粤法经一初字第X号作出民事判决,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国陶瓷厂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永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勇健、代理审判员曹士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
本院受理该上诉案件后,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国陶瓷厂于200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回上诉。上诉费(略)元减半收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平
审判员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曹士兵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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