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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2011年9月1日受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金钦铭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谢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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