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昌北下罗。
负责人:彭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昌,江西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科瑞高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战赢,江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科瑞高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赣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赣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某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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