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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丁与被告罗某、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二中教师,住(略)。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布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秦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丁与被告罗某、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丁于2011年9月19日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丁因与被告罗某、秦某自行协商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0元,减半交纳2750.00元,由原告周某丁负担。

审判长秦某

人民陪审员沈建嫒

人民陪审员李建武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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