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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某。

被告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向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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