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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玉皇商城酒楼X号3区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X路X号院。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绥中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住绥中县X区X号。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绥中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

案由:财产保险理赔纠纷

上诉人×××因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一次性给付××、××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共计三十九万元整(390,000.00元)。

二、上列数额为一次性终结赔付金额。×××于2012年1月21日前支付给××、××。

一审案件受理费9,65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00元,减半收取4,825.0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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