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组。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李XX双方自愿不离婚;

二、座落在XX省增城市X镇XX奥晨留学家园丁香花街X号X号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处置(买卖、出租)必须经被上诉人李XX同意;

三、2012年2月9日上诉人李XX付给被上诉人李XX的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的款项由被上诉人李XX保管并归李XX个人所有,如被上诉人李XX有外遇,则该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20280元,财产保全某5000元,由被上诉人李XX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上诉人 中法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