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4-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文化程度中专,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5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略)。

辩护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略)。

广东省广州区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4月2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粤(略)号牵引车,经番钟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本区X镇X村路段时,被告人李某因忽视路面情况,遇事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牵引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碰撞由何某骑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何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何某是因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留在案发现场向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人员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略)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鉴定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肇事现场、肇事车辆及被害人的尸体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亦供认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在法庭经控辩双方质证,后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并予采纳。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部分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伍某某、侯某某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这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鉴定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肇事现场、肇事车辆及被害人的尸体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李某对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已经原审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全部确认,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行车安全,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部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上诉所提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信群

代理审判员徐文忠

代理审判员张燕宁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春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