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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事出版社、广州市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X栋X。

委托代理人:董景锋,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碧玉,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社总编室主任,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北线阁X号食堂楼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社编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二条X楼X门X号。

被告:广州市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司文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广州市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99元,本院减半收取4049.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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