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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X组与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组。

诉讼代表人张XX,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XX,特别授权。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组与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组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要求冻结被告张XX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的标的款8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XX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的标的款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张泽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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