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利达针织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巷大道。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文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三马染整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三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根、陈某某,均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利达针织制衣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三马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胡文坚,被上诉人三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本院于2004年7月20日进行的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利达公司提交的21份《出货单》,这些出货单虽然字面上写明客户为“新会鸿润”即新会市棠下周郡鸿润制衣厂(以下简称鸿润制衣厂)、代收人为“三马”即被上诉人三马公司。原审法院仅凭《出货单》的字面记录,即认定利达公司与鸿润制衣厂存在买卖关系,三马公司只是鸿润制衣厂代收人,但对三马公司收取利达公司的21批货物并进行漂染后,将这些货物如何进行处分是否交付给鸿润制衣厂或退回给利达公司以及交付的具体数量、种类、型号等实质内容没有查清。如果利达公司与鸿润制衣厂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鸿润制衣厂有无委托三马公司向利达公司领取货物等事实也应予以查清。如果三马公司收取利达公司的货物后既未交付给鸿润制衣厂,也没有返还给利达公司,那么三马公司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上述情况看,鸿润制衣厂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鸿润制衣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进一步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主体,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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