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登民初字第00156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登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高某,女,一九七一年十月十六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已无某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被告无某。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张妮子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曾殴打原告;(2)证人高某珍到庭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常殴打原告。

被告无某供证据,也无某出质证意见。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一日登记结婚,一九九六年五月生育一子李某阳,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二00三年十月,原、被告双方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原告住娘家期间,婚生子李某阳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在君召小学就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现已无某共同生活下去,经法院调解,合好无某,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孩子李某阳一直随被告生活,且正在上学,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李某阳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阳(一九九六年生)由被告李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50元,勘验费2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青峰

陪审员刘洪伟

陪审员王振伟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丛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