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湖南省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平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龙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某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曾了解,便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俩人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在2010年元月的一次争吵后,被告便不辞而别,自此,被告下落不明,音讯全某。双方已无夫妻感情,特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蒲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登记的时间。

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田加路、蒲某细、蒲某岩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在2010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造成两人分居至今的事实。

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吴某于2010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吴某未发表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发表任何形式的质证意见。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某告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1月30日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2010年元月外出后至今未归,原告四处寻找被告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吴某自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吴某在2010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某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蒲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