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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万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告万某。

原告陆某诉被告万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喻金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及被告万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原告在2008年期间向被告提供电子元器件,截至2010年2月10日,被告共计欠款5719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偿还。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719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陆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7192元的事实。

被告万某辩称:1.下欠原告57192元货款属实,我从2004年起就在原告处购买线材产品,截至2010年2月10日尚欠原告货款57192元,我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张;2.原告曾在我处赊购了1100元的货,他向我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款应在本案中抵扣;3.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别人未付款给我,因此我未向原告付款。

被告万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欠条一张,拟证明原告曾在被告处赊购1100元的产品,货款应在本案中抵扣。

经庭审质证,被告万某对原告陆某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原告陆某对被告万某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万某之间存在产品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0年2月10日被告万某尚欠原告陆某线材货款57192元,被告万某于2010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719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陆某曾在被告万某处赊购1100元的产品,并于2009年8月29日向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庭审中原告陆某同意将该款在本案中一并扣除。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万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线材产品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71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某在庭审中要求将原告在被告处赊购产品未付的货款1100元予以冲抵,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万某还应向原告陆某支付货款56092元。被告万某辩称原告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货款560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金华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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