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横县X村信用社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潘祖贵,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秦昌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潘祖贵,被上诉人横县X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秦昌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5年2月5日,李某向灵竹信用社申请借款80000元,同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约定由灵竹信用社提供给李某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从1995年4月10日至1995年12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9.15‰、上浮80%,借款人违约责任为借款逾期的加罚利息20%,并由司法部门处理抵还清借款本息,由李某提供其自有的楼房一幢及在横县X街三个铺面作为借款抵押,双方还约定其它有关事项。合同签订后,灵竹信用社依约提供借款给李某,李某支付灵竹信用社该笔借款利息27笔合计97215.08元。2005年8月26日,灵竹信用社送达给李某2005第X号《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载明:李某于1995年4月10日向灵竹信用社借款80000元,已于1995年12月20日到期,到2005年8月24日止仍欠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7150元,望李某即时筹措资金,于2005年12月20日前归还所欠本息。2008年12月30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批复)桂银监[2008]X号《广西银监局关于同意横县X村信用社开业的批复》,灵竹信用社撤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横县X村信用社全某承继。至2009年12月2日止,李某尚欠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4282.98元。横县X村信用社于2009年12月23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由李某返还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二、由李某支付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利息54282.98元(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月利率9‰计至还清之日止未计入内);三、由李某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桂银监复[2008]X号《广西银监局关于同意横县X村信用社开业的批复》,灵竹信用社被撤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横县X村信用社全某承继,横县X村信用社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李某向灵竹信用社借款80000元,有李某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灵竹信用社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契约》、李某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签名确认相印证,同时李某已支付灵竹信用社该笔借款利息27笔合计97215.08元,因此灵竹信用社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契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灵竹信用社已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李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横县X村信用社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横县X村信用社请求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月利率9‰计至还清之日止,是横县X村信用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支持。李某主张横县X村信用社提交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契约》、2002年9月21日《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的署名不是李某本人所签,2005年8月26日《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的签名虽系李某所签,但是在李某酒后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所签,李某针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李某向灵竹信用社借款期限届满后,已向灵竹信用社支付利息97215.08元,李某于2005年8月26日在灵竹信用社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灵竹信用社宽限李某还款时间次日重新计算。2007年12月18日,灵竹信用社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07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日重新计算,即从2007年12月28日起计两年。2009年12月23日,横县X村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在法定时效内,不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李某主张横县X村信用社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李某返还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二、由李某支付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09年12月2日止,李某尚欠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利息54282.98元;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月利率9‰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86元,财产保全某1190元,合计4176元,由李某负担。

上诉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本案的借贷关系明显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横县X村信用社提交的《信用社借款申请书》、《抵押合同》、《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上落款署名的“李某”根本不是李某本人笔迹,且横县X村信用社始终不能提供相应借款借据。相反该“李某”署名与第X号、2005第X号《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受通知人“李某”字样的笔迹极为相似显然同为横县X村信用社的某个员工笔迹。李某始终否认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在一审诉讼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并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和调查取证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明显偏袒横县X村信用社,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横县X村信用社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向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80000元。

本案二审庭审中,李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横县X村信用社没有异议。庭审后,横县X村信用社提交了《信用社借款申请书》、《抵押合同》、《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契约》、《借款申请书》、《抵押证明书》共六份证据原件。李某认可《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契约》、《借款申请书》、《抵押证明书》上“李某”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不认可《信用社借款申请书》、《抵押合同》、《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上“李某”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横县X村信用社确认其提交的六份证据上“李某”的签名均是李某本人签名。经双方确定,本院对该六份证据中《信用社借款申请书》、《抵押合同》、《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上“李某”的签名作检材,对李某认可的《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契约》、《借款申请书》、《抵押证明书》上“李某”的签名作样本,经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横县X村信用社和李某对该鉴定结果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横县X村信用社主张李某向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80000元事实的依据是《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抵押合同》上载明有借款80000元及李某在该《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抵押合同》上分别签名,但李某质证后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对《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抵押合同》上“李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根据李某的申请和本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横县X村信用社提交的《信用社借款申请书》、《抵押合同》、《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上“李某”的签名与《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契约》、《借款申请书》、《抵押证明书》上“李某”的签名是否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的结果,应确认横县X村信用社依据《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抵押合同》上有“李某”签名,主张李某向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80000元的事实不成立,而横县X村信用社又未能提交李某收到横县X村信用社X元的证据,横县X村信用社主张李某已经支付的27笔利息合计97215.08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李某向横县X村信用社借款80000元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横县X村信用社主张李某应返还80000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6元,财产保全某1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6元,合计7162元,由被上诉人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耿莉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韦明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