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肖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X区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侯德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X区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上诉人肖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X区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丙于2011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丙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43元,减半收取为24,971.5元,由肖某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德阳

审判员苏本营

审判员李壮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