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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南县X乡。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1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1月下旬至2011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在南县X乡自己家中,非法从事“六合彩”的买码写单活动,收受下线凌正勋(已被判刑)、杜某、彭建云(均在逃)等人上报的4.8万元投注款(共投注80期)后,只上报给上线“强妹姐”(在逃)2.4万元,没单2.4万元,获上线返还手续费2400元,共非法获利2.64万元,均被其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全某违法所得。

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徐某、周某戊、刘某己、谭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凌正勋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及码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彭建云、杜某在逃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周××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某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周××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罗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戊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戊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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