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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丘某、蔡某、廖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童某某,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乙,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定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男,1974年1O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9年6月1O日、2010年5月15日因吸毒分别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予行政拘某1O日,现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定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保险代理人员,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定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定县看守所。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丘某、蔡某、廖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因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永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丘某、蔡某、廖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0年11月10日3时许,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定县X镇三层岭拦截黄某丙驾驶的粤x奥迪轿车1辆,在该车上查获冰毒、制造毒品程序信件、吸毒玻璃器皿等物品并扣押黄某丙现金400元,同日永定县公安局立案开展侦查,即破获黄某甲、丘某、蔡某、廖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黄某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永定县公安局现场检测黄某丙尿液冰毒呈阳性、次日经永定县公安局现场检测廖某尿液冰毒呈阳性。同月12日永定县公安局扣押黄某甲现金67900元。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梅珍、原审被告人丘某、黄某丙、蔡某、原审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池昌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证、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0年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永定县下洋金德山庄先后3次容留曾某壬、胡某吸食冰毒,在永定县下洋金德山庄先后2次容留曾某壬吸食冰毒,2010年11月9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下洋客都(国际)温泉度假村容留王某某、曾某壬吸食冰毒,每次容留每人吸食冰毒各1克。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09年6月10日对黄某丙吸毒行为作出行政拘某1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10年5月15日对黄某丙吸毒行为作出行政拘某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曾某壬、曾某癸、张某某分别作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0年1O月份经原审被告人丘某介绍,一个叫“小吴”的福安人在闽西交易城桥头,以6万元的价格向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介绍的蔡某的堂弟购买了2千克的麻黄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丘某的供述与辩解。

2、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提供的第1-X号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四)、2010年10月份廖某椿(已判刑)认识姓一个姓林的人,得知那人有麻黄某,2010年11月6日姓林的那个人交给廖某椿麻黄某2袋,尔后通过原审被告人廖某的介绍,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家具城前,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从廖某椿处以每千克5.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麻黄某45千克,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十字路口,游某某(已判刑)、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又将该麻黄某以每千克6万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的“老蔡”,原审被告人廖某取得14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得利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2、原审被告人廖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长汀联社营业部存款明细帐(廖某户)、长汀信用社中复分社证明(廖某户)。

3、同案人廖某椿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游某某供述与辩解、邮政储蓄银行永定支行活期明细(卢谊菊户)。

公诉机关提供的第1-X号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五)、2010年1O月涂某辛(另案处理)通过原审被告人丘某找到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要求黄某甲归还其借款9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因无钱归还,便以7.6万元的价格向原审被告人蔡某购买了1.7千克的麻黄某,后黄某甲把这1.7千克的麻黄某及0.8万元交给丘某,由丘某转交给涂某辛,抵清黄某甲欠涂某丁借款。同月22日涂某辛将这麻黄某拿到广东出售,途经广福公安检查站时,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干警抓获,当场扣押麻黄某1.5千克。经梅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该麻黄某检验出麻黄某成份。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得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丘某的供述与辩解。

2、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3、原审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涂某丁证言。

5、蕉岭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

公诉机关提供的第1-X号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六)、2010年1O月下旬原审被告人黄某丙通过刘某(另案处理)认识原审被告人丘某,得知长汀有麻黄某出售后,想向原审被告人丘某购买4O千克麻黄某卖给广东的高海云,从中谋利。后原审被告人丘某通过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介绍,向原审被告人蔡某购买。由于某审被告人黄某丙需要纯度更高的麻黄某,经原审被告人丘某与原审被告人蔡某商议,要求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先支付定金15万元,用于某取更纯的麻黄某的启动资金给原审被告人蔡某。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丙付给原审被告人丘某12.5万元,原审被告人丘某通过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付给原审被告人蔡某8万元,另由原审被告人丘某向长汀紫金装饰建材广场张某己(另案处理)以4.5万元价格购买丙酮3桶(495千克)和盐酸20桶(500千克),作为提取更纯麻黄某的配剂,交给原审被告人蔡某。同年11月上旬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由于某有在约定的时限内得到想要的麻黄某,通过丘某从蔡某处拿到麻黄某3千克作抵押,交给张某戊藏匿。2010年11月9日下午,在原审被告人黄某丙要求下,原审被告人丘某和刘某来到永定县X镇客都(国际)温泉度假村协商如何交易麻黄某的事宜,原审被告人丘某通过电话在原审被告人蔡某的传授下,写了1份张疑似提取更纯麻黄某程序的字条交给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原审被告人蔡某取得2200元。

2010年11月11日永定县公安局从张某戊处扣押了米黄某粉末3袋(2.9905千克)和从原审被告人蔡某租房处扣押了米黄某粉末1O袋(18千克)。同月14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戊、蔡某处扣押的米黄某粉末均检出麻黄某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2、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原审被告人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刘某某证言。

6、证人张某戊的证言。

7、证人张某己的证言。

8、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9、证人曾某庚的证言。

10、手机通话清单。

11、扣押物品清单、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12、提取笔录、托某、发货单、提取笔录、发货单、提取笔录、银行交易凭证。

公诉机关提供的第1-X号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丘某、黄某丙、蔡某、廖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某毒的原料、配剂(其中: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88.5千克,原审被告人丘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3.5千克、丙酮495千克、盐酸500千克,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0千克,原审被告人蔡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1.5千克、丙酮495千克、盐酸500千克,原审被告人廖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5千克),五位原审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某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原审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某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2、6目的规定,致使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丘某、黄某丙、蔡某在实施非法买卖麻黄某4O千克那起,处于某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是犯罪预备,对于某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和其他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每人所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是本案的各位同案人处于某同买卖阶段,因此,无法分清主从犯,原审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认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某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五位原审被告人判处刑罚。归案后,五位原审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前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黄某丙曾某吸毒被公安机关以予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某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第5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永定县人民法院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的(2011)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三、原审被告人丘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扣押原审被告人黄某丙违法所得400元折抵罚金后,仍应缴纳罚金24600元)。五、原审被告人蔡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六、原审被告人廖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七、已扣押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67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追缴违法所得33100元。八、继续向原审被告人蔡某追缴违法所得2200元。九、继续向原审被告人廖某追缴违法所得140000元。十、原审被告人蔡某持有的麻黄某20.9905千克(包含抵押的麻黄某2.9905千克)予以没收,继续向原审被告人蔡某追缴丙酮495千克和盐酸500千克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上诉称:原审指控其参与的四起贩毒,其中两起没有提供实物依据,所贩卖的毒品不应认定为麻黄某,也可能是去甲麻黄某。指控的第四起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认罪态度好,有积极退赃行为,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诉请改判三年以下的刑罚。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律师辩称,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0千克那一起,仅有被告人供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那起犯罪存在,黄某甲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且是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建议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丘某上诉称:其行为是犯罪预备,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与其他同案犯比较,其作用相对较小。诉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蔡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卖给原审被告人黄某甲1.5千克麻黄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买卖40千克麻黄某证据不足。其与原审被告人丘某一起购买丙酮、盐酸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改判。

原审被告人廖某上诉称:其买卖的制毒物品应认定为去甲麻黄某而不是麻黄某。其只是起着居间介绍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应属从犯。原审量刑过重,诉请撤销(2011)永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维持(2011)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2010年1O月涂某辛(另案处理)通过原审被告人丘某找到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要求黄某甲归还借款9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因无钱归还,便以7.6万元的价格向原审被告人蔡某购买了1.7千克的麻黄某,后黄某甲把这1.7千克的麻黄某及0.8万元交给丘某,由丘某转交给涂某辛,抵清其欠涂某丁借款。同月22日涂某辛欲将这麻黄某拿到广东出售,途经广福公安检查站时,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干警抓获,当场扣押麻黄某1.5千克。经梅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该麻黄某检验出麻黄某成份。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从中得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丘某供述,供认在2010年10月底,涂某辛叫其去找黄某甲,要黄某甲归还借款。后其找到黄某甲,黄某甲说没钱还,能否用麻黄某抵债,其问涂某辛,涂某辛说可以。后黄某甲找把1.7千克麻黄某和一些钱在长汀商业城门口交给其,其再把这麻黄某和钱交给涂某辛。

2、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供认在2Ol0年8、9月,涂某辛问其有无麻黄某,其说有,涂某辛给其9万元做定金,后其没找到麻黄某,钱用掉了。后涂某辛通过丘某找到其,叫其还钱或把货给涂某辛。后蔡某的堂弟打电话给其时,其问蔡某的堂弟有无麻黄某,蔡某的堂弟说蔡某处有,并把蔡某的电话号码告诉其,后其与蔡某联系,蔡某说有1.7千克的麻黄某,蔡某从龙岩捎了几克样品到长汀,其给丘某看,丘某说可以。当天傍晚,蔡某及蔡某的堂弟在交易城桥头拿了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着的1.7千克麻黄某给其,其当场付了7.6万元给蔡某。后其连夜赶回长汀,在商业城门口把这些麻黄某和8000元给了丘某,叫丘某转交给涂某辛。其从中赚了6000元。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供述中龙岩的小蔡某蔡某。

3、原审被告人蔡某供述与辩解,其辩称没有卖过1.7千克麻黄某给黄某甲、丘某。

4、证人涂某辛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黄某甲向其借款10万元,10月叫黄某甲还钱,黄某甲说没钱还,10月22日下午,黄某甲把1.7千克黄某碱和2万元交给丘某,丘某交给其抵债,当晚,其和二个广东朋友从长汀出发准备将这麻黄某拿到广东卖,经过广福检查站时被抓,那麻黄某也被扣了。

5、蕉岭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证实2010年10月22日蕉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广福公安检查站查获涂某辛等人持有可疑物品一包1.5千克,经梅州市公安局开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该物品检验出麻黄某成份后,涂某辛被强制戒毒二年。

(二)、2010年1O月份经原审被告人丘某介绍,一个叫“小吴”的福安人在闽西交易城桥头,以6万元的价格向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介绍的蔡某的堂弟购买了2千克的麻黄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丘某的供述,供认于2010年1O月份经其介绍,一个叫“小吴”的福安人用6万元向黄某甲买下2千克的麻黄某,交易时其不在现场。

2、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供认于2010年10月底或11月初,经丘某介绍,有一个男子要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2千克的麻黄某,后经其介绍,在闽西交易城桥头那男子以6万元的价格向蔡某的堂弟购买了2千克的麻黄某。

(三)、2010年10月份廖某椿(已判刑)认识一个姓林的人,得知那人有麻黄某,2010年11月6日姓林的那人交给廖某椿麻黄某2袋,尔后通过原审被告人廖某的介绍,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家具城前,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以每千克5.2万元的价格向廖某椿购买麻黄某45千克。后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十字路口,游某某(已判刑)、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又将该麻黄某以每千克6万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的“老蔡”,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得利9.5万元,原审被告人廖某得利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供认于2010年9月份左右游某某说要买麻黄某,其就对廖某说有人要买麻黄某。10月份,廖某说有货,其付给廖某5万元定金。11月6日廖某叫其到长汀县城的桥下坝见面,说当晚交货,每公斤5.2万元,并要其交定金30万元,其又付给廖某9万元,其用电话联系游某某。当晚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家具城前,其以每公斤6万元的价格卖给游某某麻黄某45千克,其获利9.5万元。

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指认麻黄某的交易地点。

2、原审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供认2010年10月上旬黄某甲对其说要麻黄某,并付给其5万元,其问廖某椿有无麻黄某,廖某椿说有四五十千克,11月6日其告知黄某甲说有货,黄某甲又付给其9万元,当晚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家具城前,黄某甲以每千克5.2万元的价格向廖某椿购买该麻黄某45千克,其获利14万元。

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廖某指认麻黄某的交易地点

长汀联社营业部存款明细帐(廖某户)、长汀信用社中复分社证明(廖某户)

3、同案人廖某椿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认识姓林的一个人,得知那人有麻黄某,2010年11月6日姓林的那人交给其麻黄某2袋,尔后通过廖某的介绍,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家具城前,黄某甲从其处以每千克5.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麻黄某45千克,姓林的那人付给其1万元。

4、同案人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6日在龙岩市X区闽西交易城十字路口,其与黄某甲将该麻黄某45千克,以每千克6万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的“老蔡”,其获利6.6万元。

邮政储蓄银行永定支行活期明细(卢谊菊户),证实其获利6.6万元是存入其妻卢谊菊帐户。

(四)、2010年1O月下旬原审被告人黄某丙通过刘某(另案处理)认识原审被告人丘某,得知长汀有麻黄某出售后,想通过向原审被告人丘某购买4O千克麻黄某卖给广东的高海云,从中谋利。后原审被告人丘某又通过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介绍,向原审被告人蔡某购买。因原审被告人黄某丙需要纯度更高的麻黄某,经原审被告人丘某与原审被告人蔡某商议,要求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先支付定金15万元,用作提取更纯的麻黄某的启动资金。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丙付给原审被告人丘某12.5万元,原审被告人丘某通过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付给原审被告人蔡某8万元,另由原审被告人丘某向长汀紫金装饰建材广场张某己(另案处理)以4.5万元价格购买丙酮3桶(495千克)和盐酸20桶(500千克),作为提取更纯麻黄某的配剂,交给原审被告人蔡某。同年11月上旬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由于某有在约定的时限内得到想要的麻黄某,通过丘某从蔡某处拿到麻黄某3千克作抵押,交给张某戊藏匿。2010年11月9日下午,在原审被告人黄某丙要求下,原审被告人丘某和刘某来到永定县X镇客都(国际)温泉度假村协商如何交易麻黄某的事宜,原审被告人丘某通过电话在原审被告人蔡某的传授下,写了1张记有疑似提取更纯麻黄某程序的字条交给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原审被告人蔡某取得2200元。

2010年11月10日3时许,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定县X镇三层岭拦截黄某丙驾驶的粤x奥迪轿车1辆,在该车上查获冰毒、制造毒品程序信件、吸毒玻璃器皿等物品并扣押黄某丙现金400元。经永定县公安局检测黄某丙、廖某尿液冰毒呈阳性。同月12日永定县公安局扣押黄某甲现金67900元。

2010年11月11日永定县公安局从张某戊处扣押了米黄某粉末3袋(2.9905千克)和从原审被告人蔡某租房处扣押了米黄某粉末1O袋(18千克)。同月14日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戊、蔡某处扣押的米黄某粉末均检出麻黄某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供认其与丘某是通过黄某甲介绍交易的,2010年10月21日左右在闽西交易城“阿花”给其200元,说明天有麻黄某交给其去交易。第二天傍晚,“阿花”交给其13小袋的麻黄某,又过了一天,“阿花”叫其拿一些麻黄某样品到交易城停车场门口绿化带树底下放。隔了一两天后,“阿花”叫其到交易城去收定金25000元,给其2000元,收定金时,丘某有问制作程序,“阿花”交给其写有制作程序纸1张后,其就按纸上写的制作程序告诉丘某。过了两三天后,“阿花”叫其拿3小袋(约1千克)的麻黄某样品在新汽车站往交易城方向的天桥上,交给丘某,并收定金55000元。“阿花”对其说:“丘某只拿8万元定金过来,等凑齐15万元,再跟丘某交易”,11月8、9日丘某购买的丙酮3桶和盐酸10多桶放在铁山其租的车库里,是用来提取更纯麻黄某的。如果丘某把15万元凑齐,“阿花”就买机器设备生产纯度更高的麻黄某。11月9日晚丘某打电话问其,怎样弄才能提高麻黄某纯度,其即告诉丘某制作程序。11月1O日晚,丘某打电话给其,说丘某的朋友出事了。其被抓时,放在衣柜旁的麻黄某也被查扣。

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蔡某称辨认不出丙酮和浓盐酸的藏匿地点。

2、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供认于2010年10月,丘某问其能不能从上次的半成品麻黄某中提取更纯的麻黄某,后其问蔡某,蔡某说可以,并说他那边还有几十千克的半成品麻黄某,如果要的话,可以全部提纯,但需要15万元的周转资金。后其把蔡某的意思转达给丘某,丘某答应了。又过了两三天,其在龙岩交易城金穗大酒店打电话给蔡某,说等一下丘某会过来,你们当面谈一下比较好。蔡某、丘某先后来到其住的房间后,丘某付给蔡某2.5万元,丘某还对蔡某说,大家不是很熟,拿一点麻黄某给丘某做抵押,蔡某说可以。过了两天,丘某打电话给其,说钱准备好了,随后,其、丘某、蔡某在龙岩新汽车站门口见面,蔡某带了做抵押的麻黄某3千克过来。丘某付给蔡某5.5万元。又过了两三天,丘某打电话给其,问其怎样才能提取更纯的麻黄某,其就把蔡某的手机号发给了丘某,叫丘某自己去问蔡某。

3、原审被告人丘某的供述,供认在2010年10月份,黄某丙通过刘某问其有没有麻黄某,其又问黄某甲,黄某甲说还有。在龙岩交易城金穗酒店门口,黄某甲拿了约5克重的麻黄某样品给其,其就把这样品通过刘某给黄某丙。过了几天,黄某丙通过刘某问其,是否能提炼成纯的麻黄某,其就问黄某甲,黄某甲说可以,需要15天时间15万元的启动资金用来购买原料提取。其就跟黄某丙说需要20天时间。在水韵华都公寓,其跟黄某丙商量支付启动资金事宜。后黄某丙通过刘某给其12.5万元。其付给蔡某8万元(分二次付给:第一次是在交易城金穗大酒店付给蔡某2.5万元,是黄某甲叫其去的,黄某甲还当面叫其跟蔡某谈如何操作提取更纯麻黄某的事。第二次是在11月5、6日在龙岩新汽车站门口付给蔡某5.5万元),在当天蔡某拿了3千克的麻黄某作抵押,后黄某丙叫一个年青人拿走了。还有4.5万元其按照蔡某的交代去长汀腾飞工业园张某己购物广场买了丙酮、盐酸各500千克,并交给蔡某。2010年11月7、8日黄某丙问其何时才能得到纯的麻黄某,其就问黄某甲,黄某甲说没那么快。11月9日傍晚其、刘某、黄某丙在下洋客都温泉酒店,黄某丙问其什么时候能拿到更纯麻黄某,其就跟他解释说没那么快,黄某丙很急。晚饭后其和刘某到黄某丙的房间,黄某丙叫其要将制作流程(指将较不纯“麻黄某”制成更纯的“麻黄某”)告诉他,其就打电话问黄某甲,黄某甲说要其问蔡某,并把蔡某的电话号码告诉其,蔡某在电话上告诉其制作程序,其就用下洋客都温泉酒店房间里的纸张写了制作程序,并将写好的纸张给了黄某丙。蔡某有告诉黄某甲,丘某手中有40千克的半成品麻黄某,可以提纯,黄某甲告诉其后,其就跟黄某丙说,黄某丙说如果质量行的话,有多少买多少。启动资金和购买丙酮、盐酸是蔡某提出来的,抵押的3千克麻黄某也是蔡某的。这笔生意是其和黄某甲介绍黄某丙向蔡某买购的。麻黄某也叫麻黄某,可以用来制作冰毒、麻古。

4、原审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供认于20l0年10月中下旬,其通过刘某认识丘某后,丘某说有麻黄某,问其有没有销路,其就与广东的高海云联系,高海云同意以每千克5.8到5.9万元的价格购买麻黄某,其问丘某麻黄某的价格,丘某说每千克5万到5.3万元,其即决定为高海云的买麻黄某,1千克可以赚8000元。后其跟刘某说,在水韵华都的公寓里刘某叫其与丘某谈,其问丘某有多少麻黄某丘某说40千克。双方约定,其先付15万元定金作为启动资金和提取更纯麻黄某用,11月9日交货。其收到高海云的钱后,先后通过刘某付给丘某12.5万元。丘某出具承诺书1份给其,承诺麻黄某会在什么时候交给其。丘某一直未给其麻黄某,其就一直催丘某,丘某说其的15万元定金没有凑齐,并说可以拿3千克麻黄某给其做抵押。I1月8日5时许,丘某拿样品给其,其把这样品用小塑料封口袋包好通过去深圳的大巴寄给高海云。当天4时许,刘某打电话给其说,丘某的3千克麻黄某已经准备好了,叫其去拿。其就叫“阿海”过去拿并告诉阿海先放在他那里。11月9日17时许,丘某和刘某到了下洋。其在客都酒店请他们吃饭时,其问丘某什么能交货,丘某说要在这个月的17、X号才到货。后回到酒店房间,丘某打电话给人,并按对方说的内容,用宾馆的便用笺写了字。其送王某某去大埔时就把这张便签放在其的背包里,经过三层岭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O1O年9月份黄某丙得知其长汀有很多人有做麻黄某甲意,叫其帮忙联系,其就通过涂某辛介绍认识有做黄某素生意的丘某后,就跟丘某讲黄某丙要买麻黄某,丘某通过其就认识了黄某丙。2O10年11月8日晚,在龙岩水韵华都公寓,其带丘某去见黄某丙,叫丘某跟黄某丙说清楚。黄某丙说为什么给丘某那么多钱,而货没看到。后来黄某丙打电话跟其说,黄某丙的哥哥从深圳过来在大埔,要求其跟丘某说清楚,9日下午其接到丘某的电话,叫其一起去下洋客都酒店见黄某丙。10日4时许其醒过来,黄某丙说要先去大埔办事情,黄某丙叫其在龙岩等电话。11日4时许,其在龙岩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丙购买麻黄某付给丘某12.5万元。丘某答应黄某丙说手上有麻黄某半成品,只要黄某丙给丘某15万元,丘某有办法在一星期内把麻黄某半成品提炼成成品。丘某写有1份承诺书,丘某向黄某丙借15万元作为提炼麻黄某的启动资金。

6、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1日永定县公安局从其住处扣押的1包东西是黄某丙交给其的。

7、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底其向柯某某购买3大桶丙酮495千克、20桶小桶盐酸500千克,放在曾某庚货运站门口,后转卖给丘某。

8、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底张某己向其购买3大桶丙酮495千克、20桶小桶盐酸500千克。

9、证人曾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上旬张某己将3大桶和20小桶东西,寄存于某货运站门口,并说丘某会来取,第二天下午被丘某叫来的人取走。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其与黄某丙乘坐的车上被查获疑似毒品的粉未,其曾某吸毒被拘某。

11、通话清单,证实蔡某(手机(略))与丘某(手机(略))通记录。

12、扣押物品清单、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11月11日永定县公安局从张某戊处扣押的米黄某粉末3袋(2.9905千克)和从原审被告人蔡某租房处扣押的米黄某粉末1O袋(18千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麻黄某成份。

13、提取笔录、托某、发货单、提取笔录、发货单、提取笔录、银行交易凭证,证实原审被告人丘某向长汀紫金装饰建材广场张某己购买丙酮3桶(495千克)和盐酸20桶(500千克)。

(五)、2010年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永定县下洋金德山庄先后3次容留曾某壬、胡某吸食冰毒,在永定县下洋金德山庄先后2次容留曾某壬吸食冰毒,2010年11月9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下洋客都(国际)温泉度假村容留王某某、曾某壬吸食冰毒。黄某丙曾某吸毒于2009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某10日,又因吸毒于2010年5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某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黄某丙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胡某、曾某壬、曾某癸、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以上各起犯罪事实另有以下证据证实:

户籍证明,证实各原审被告人和各证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证实各原审被告人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证等法律文书。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原审被告人黄某丙、丘某尿检冰毒呈阳性;现场称重笔录,证实扣押黄某丙、王某某持有的部分物品的重量;提取笔录证实提取各类物品、尿样、提货单等的过程;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丘某、蔡某、廖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某毒的原料、配剂,上诉四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其中: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88.5千克,原审被告人丘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3.5千克,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0千克,原审被告人蔡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1.5千克,原审被告人廖某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45千克。);原审被告人黄某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黄某甲参与非法买卖麻黄某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和同案犯丘某的供述及廖某椿、游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黄某甲认为其中两起犯罪没有实物依据,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麻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蕉岭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可以证实上诉人黄某甲向上诉人蔡某购买1.5千克麻黄某用于某还债务的事实,上诉人蔡某认为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某甲、丘某、蔡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实施非法买卖麻黄某4O千克那起犯罪中,为了犯罪,支付定金、准备工具、购买制剂,是犯罪预备,属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某甲、丘某、蔡某、廖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虽然所处地位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诉人廖某及上诉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认为两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某犯,及上诉人丘某认为其作用较小,诉请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黄某丙曾某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某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某标

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秋英(兼)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某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某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某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某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某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某的,附加某仍须执行,其中附加某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某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某、伪麻黄某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某膏、麻黄某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某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某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某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某、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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