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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黄A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被告黄AA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与被告黄AA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诉称,原告黄XX未婚先孕生下小孩,致使原、被告双方草率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志趣不一以及被告黄AA经常对原告黄XX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黄XX于2010年2月被迫离家与被告黄AA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来往,并且被告黄AA也未给付小孩的生活费。被告黄AA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黄XX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导致原本淡薄的夫妻感情走向死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张、金耳环一对及被告黄AA在银行的存款,上述共同财产均由被告掌管,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为2005年因购买农用车向清江乡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00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黄BB由原告黄XX抚养,被告黄AA承担抚养费为每月500元直至小孩大学毕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采取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共同财产归被告黄AA所有,共同债务100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AA辩称,同意与原告黄XX离婚,同意调解结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原告黄XX与被告黄AA自由恋爱。2003年4月23日,原、被告未经登记结婚生育儿子黄BB。2003年9月23日,原、被告在资兴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0年2月,原告黄XX带着儿子黄BB离家,开始与被告黄AA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张、金耳环一对,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向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江分社借款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黄AA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黄BB由原告黄XX抚养,被告黄AA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成年(抚养费支付方式:被告黄AA于每月20日之前存500元入黄BB账户);如黄BB考取大学,则其大学期间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等)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张、金耳环一对归被告黄AA所有;

四、被告黄AA自愿一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并不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丽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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