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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兴发大厦9A室。

法定代表人柳某,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柱,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力永,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刘某窑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柱、赵力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水共长•天下文明-2011中国当代书画精品交流展合同书》,参加被告在美国犹他州盐湖城举办的主题为“中华智慧与西方文明的表达与交流”的书画展览活动,被告声称:展览活动将以“中美省州长论坛”为契机,邀请全某近五十个州的州长和近千家企业,以及中国浙江、安某、云南、广西等省长也将带近百家企业代表赴美参加,并邀请近百家国际新闻媒体报道宣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首期策展费人民币35万元以及2个人的参会费(包括签证、机票、食宿、翻译等费用)13.6万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支付首付款后三到四日内向原告提交具体的策划案。并且,被告应当负责为原告参展艺术家及工作人员2人办理签证手续,但被告却最终告知原告签证无法如期办理,导致原告安某的艺术家无法正常赴美参展,展品无法运抵美国参加展览,正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签署参展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正式函告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展览合同,并要求在2011年7月17日之前退还参展费、参会费以及相关损失费用。但被告却无正当理由一再拖延,拒绝返还。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山水共长•天下文明-2011中国当代书画精品交流展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参展费35万元、参会费13.6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山水共长•天下文明-2011中国当代书画精品交流展合同书、银行转帐凭证、律师函及邮寄证明、签证申请费予以佐证。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返还参展费、参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签订的《山水共长•天下文明-2011中国当代书画精品交流展合同书》。

二、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艺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参展费三十五万元、参会费十三万六千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九十五元,由北京博日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永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柴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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