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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岑某、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驻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锦绣大厦1202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驻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城市天地广场东座X楼。

负责人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岑某、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某、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撤回对被告岑某、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某华

人民陪审员陈某智

人民陪审员曾文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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