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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男。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住所地:咸阳市X路。

负责人李某,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丁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刘某丁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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