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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彭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7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4)番民初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各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无提出证据证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季红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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