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皇佳物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南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路X号经协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房屋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立福,重庆市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皇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房屋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研究认为,皇佳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皇佳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陈现杰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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