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东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中旅商业城第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燕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慈安宁,广东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崔麒,广东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中旅商业城1008。
法定代表人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冯乔兵,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东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认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路XlX号“中旅商业城”是被告开发建设的商住大楼。被告于2001年1月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2001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1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履行“中旅商业城”物业管理的义务,并分别于2001年7月19日、2002年1月25日、2002年7月18日、2O03年1月20日、2003年7月21日、2004年1月21日向被告发出《管理费确认通知》,被告经对帐确认,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略)元。
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付原告物业管理费(略)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共欠原告管理费(略)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以以下权利或财产抵偿应收部分管理费:
1、被告因出租中旅商业城负一层6355平方米物业应收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自2004年7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期间租金计(略)元,被告将此收租权利转让给原告以偿付(略)元的管理费。
双方确认,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己对此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2、因出租中旅商业城十一、十二、十三层写字楼物业应收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4年9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期间租金计(略)元,被告将此收租权利转让给原告以偿付(略)元的管理费。
双方确认,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己对此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三、经以上支付,被告欠付原告管理费差额,由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四、在本和解协议履行中,如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或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法抗辩原告收租权利,原告在抗辩的同等额度内可向被告追索。
五、本案诉讼费(略)元,由原告负担(略)元,被告负担(略)元。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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