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胡某丁故意杀人及蒋某戊帮助毁灭证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文盲,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被害人蒋某泽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乙,男,汉族,现年10岁,学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被害人蒋某泽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丙,女,汉族,现年5岁,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被害人蒋某泽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蒋某甲,系蒋某乙、蒋某丙之爷爷。

被告人胡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段瑞宝,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代理人戴杰,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丁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蒋某戊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要求被告人胡某丁、蒋某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被告人胡某丁、蒋某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丁因家庭琐事与丈夫蒋某泽素有吵打,关系不和。200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胡某丁趁蒋某泽酒醉昏睡之机,在自家卧室内用被子将蒋某泽捂死。尔后,胡某丁电话叫来被告人蒋某戊,并告知其蒋某泽已被自己杀害的事实。后蒋某戊将尸体背至同村村民李云华家水窖旁,由胡某丁将尸体推入水窖。2009年2月10日,蒋某泽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蒋某泽死因系捂压口鼻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戊帮助胡某丁搬运、隐匿被害人“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认为,被告人胡某丁、蒋某戊共同把蒋某泽捂死,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胡某丁、蒋某戊对指控的事实均没有意见;胡某丁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蒋某泽经常打骂被告人胡某丁,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胡某丁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判处;蒋某戊的辩护人暨代理人提出,蒋某戊是受胡某丁胁迫参与犯罪,应认定为胁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民事部分蒋某戊不是故意杀人案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丁因家庭琐事与丈夫蒋某泽素有吵打,关系不和。200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胡某丁趁蒋某泽酒醉昏睡之机,在自家卧室内用被子将蒋某泽捂死。尔后,胡某丁电话叫来被告人蒋某戊,并告知其蒋某泽已被自己杀害的事实。后蒋某戊将尸体背至同村村民李云华家水窖旁,由胡某丁将尸体推入水窖。2009年2月10日,蒋某泽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蒋某泽死因系捂压口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9年2月10日19时50分许,会泽县X乡X村民李家福打电话向火红派出所报称:“在火红乡X村红坪小组李云华家水窖内发现一具尸体,请求查处”,经调查走访,民警于2009年2月12日20时许将犯罪嫌疑人胡某丁、蒋某戊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发现尸体的现场位于会泽县X乡X村红坪小组李云华家水窖内,据被告人胡某丁交待,捂死蒋某泽的现场位于他家卧室内,民警在卧室内勘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3、尸体检验笔录及报告证实死者蒋某泽双眼结膜充血,上下唇黏膜内侧均见破损,解剖检验挤压肺组织可见气体溢出,肺被膜下见点状出血,胃内充盈无水,窒息征象明显,蒋某泽系捂压口鼻机械性窒息死亡。

4、证人蒋某乙(胡某丁之子)的证言,2009年农历正月十四的晚上天黑了好一阵,他父母亲都在家,第二天早上他父亲就没有在了,直到正月十六的才在水窖里找到他父亲。正月十四的晚上他父亲在家里吃饭,还和他叔叔蒋某己喝了点酒。

5、证人蒋某甲(蒋某泽之父)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正月十六下午18时左右发现蒋某泽死在水窖里,他家和胡某丁家住一排房子,蒋某泽和胡某丁经常吵架,正月十四夜间二点左右,他听见胡某丁家狗咬得厉害,这个时候胡某丁住这边有经常开关门的声音。

6、证人蒋某己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8日他帮蒋某泽家嫁接梨树,晚上17时左右在蒋某泽家吃饭,吃饭时他们喝了二、三两左右的酒,吃完饭他就回去了。

7、证人李加福(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9日19时左右,群众打电话给村委会说蒋某泽死在本村水窖里,他便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蒋某泽和胡某丁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架,2009年农历正月十三日的下午,两人还来村委会,胡某丁叫村委会出个证明给她离婚去,后来被劝回去。

8、证人胡某庚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10日晚18时左右,胡某丁喊她帮忙去找蒋某泽,走到本村李云华家水窖旁边时,她往水窖里看看,看见里面有一个死人,从衣着上判断这个死人就是蒋某泽。

9、证人蒋某辛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正月十四那天他一直和蒋某戊在一起,晚上23时左右他们才从李朝文家打牌回来,回来后又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两就在家烧洋芋吃,到夜间1点左右他和蒋某戊就去睡觉,刚睡下五分钟左右,蒋某戊去上厕所,又出去了40分钟左右还没有回来,他出去找也没有找到,打电话也没人接,大约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蒋某戊才回来,正月十四日那天晚上12时左右,蒋某戊的手机响,但蒋某戊没有接就把电话挂了。

10、被告人胡某丁供述,2009年2月8日(农历正月十四)那天,她家请蒋某己帮忙嫁接梨树,吃晚饭时她丈夫蒋某泽喝了半碗酒,吃过晚饭后她们一家人又去栽梨树,蒋某泽就有点酒醉,到天黑她们才回家,蒋某泽说他腰杆疼,她想着往天蒋某泽就说过要把她整掉,不如先下手为强,多拿点药给他吃死掉,她把平时家里吃的药拿了二十多颗给蒋某泽吃掉,蒋某泽就去睡了,到了夜间一点多钟她趁蒋某泽睡着的时候,就用被子把蒋某泽捂死,之后她打电话给蒋某戊,蒋某戊过来后,她就请蒋某戊把蒋某泽背到李云华家水窖那里,她就把蒋某泽推到水窖里。她和蒋某泽夫妻感情不好,经常会吵架,2009年农历正月十三那天,她还去村委会要求开证明离婚。

11、被告人蒋某戊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凌晨1点钟左右,胡某丁打电话给他说蒋某泽严重得很,叫他过去看,他过去后胡某丁说蒋某泽被她捂死了,请他帮忙把蒋某泽的尸体拖了丢在李云华家水窖里,并说如果不帮忙就要害他,他答应帮忙后,胡某丁就把蒋某泽的尸体扶了给他背到李云华家水窖那里,胡某丁就把尸体推进水窖里。

12、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2月13日公安机关提取了蒋某戊的手机一部,号码为x,提取了胡某丁的手机一部,号码为x;通话清单证实胡某丁与蒋某戊在2009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频繁通话,2月9日凌晨1时13分通话148秒。

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能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丁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用被子将其丈夫蒋某泽捂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蒋某戊明知胡某丁已把蒋某泽捂死,帮助胡某丁抛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虽然不能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但被告人胡某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胡某丁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判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戊主观上应当明知帮助犯罪嫌疑人抛尸的后果,辩护人提出蒋某戊是受胡某丁胁迫参与犯罪、应认定为胁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告人胡某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虽然被告人胡某丁已经犯罪,但不能说明其不履行扶养义务,在本案中判决由胡某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实际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要求被告人胡某丁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被害人蒋某甲的死亡与被告人蒋某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蒋某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蒋某戊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要求被告人胡某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人蒋某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