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中龙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3-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476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中龙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晓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黑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经理,住(略)。

本院于2003年5月28日受理原告北京中龙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理由为: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签订“满园春”商标转让协议时双方均在丰台区,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双方的实际办公地点也均在丰台区,因丰台区不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按照地域管辖的划分,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自2001年11月6日起,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于2003年4月9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其实际办公地点在丰台区。该主张不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相关法定程序予以核准的住所地才能作为判定地域管辖的依据。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我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姜庶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