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向芳,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谦,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炳胜,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总编,住(略)。
原告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起诉称:原告成立于1996年,是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认可的独家拥有在中国组织、管理和推广剑桥少儿英语培训系列和考试系统的权利的单位,同时拥有剑桥少儿英语培训和考试系统项目中所有模式的知识产权。2000年12月,原告组编的《剑桥少儿英语》系列出版物出版,2002年9月,《剑桥少儿英语》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后原告发现二被告于2002年7月出版了《剑桥少儿英语》(课课练系列)图书,该图书使用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仿冒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教育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不是经营者,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出版的《剑桥少儿英语》(课课练系列)图书是具有剑桥少儿英语培训资质的宝鸡市外国语学校编写的,被告不存在仿冒原告图书的行为;剑桥少儿英语的含义应为一种培训、考试制度,而非商品名称;被告的出版物与原告的出版物不存在竞争关系,不会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剑桥少儿英语》(课课练系列)图书的行为;如再版、重印上述涉案图书,将按照所再版、重印图书总码洋的二倍向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支付赔偿金;
二、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于二ОО四年三月十日前给付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四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一十元,由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负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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