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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张XX、张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代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X人,高中文化,现住(略)。

委托代某人李X,男,郴州市x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X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郴州市x室。

被告张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

原告代某与被告张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张X欠原告代某借款本金51000元,利润7700元,利息58474.97元,共计117174.97元。被告张XX、张X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代某68626.5元,原告代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41.5元,原告代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刚

代某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何明军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某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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