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中电信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一锋,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思宇,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109-C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被告霍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高某某,女,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康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苏某丁,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戊,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己,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庚,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辛,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冉某,女,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壬,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癸,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佟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柳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公司)诉被告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启迪公司)、霍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康某某、张某丙、苏某丁、李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冯某某、徐某、王某辛、冉某、张某壬、王某癸、王某某、钟某某、佟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电公司于2004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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