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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霍某某、刘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4-0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013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中电信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一锋,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思宇,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109-C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被告霍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高某某,女,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康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苏某丁,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戊,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己,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庚,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辛,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冉某,女,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壬,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癸,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佟某某,男,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柳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公司)诉被告北京启迪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启迪公司)、霍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康某某、张某丙、苏某丁、李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冯某某、徐某、王某辛、冉某、张某壬、王某癸、王某某、钟某某、佟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电公司于2004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其他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中电赛龙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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