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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XX,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XX,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与被告成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子成子X,现年4周某。2007年11月20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打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尤其是在2010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原告后,被告去东莞打工,原告也回娘家居住,从此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联系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教育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原告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子成子X,现年4周某。小孩出生后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2007年11月20日原、被告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成子X(现年4周某),由被告成XX抚养并随其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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