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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与野某某、广东经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终字第114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野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教研室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路X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姚XX,男,汉族,1962年(略)出生,广东经济出版社编辑,住广东省广州市下塘宝汉直街X号。

上诉人时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野某某、广东经济出版社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时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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