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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黄某三江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宁波百丰选矿有限公司水上运输损害赔偿、水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原五矿国际货运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彩虹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杰,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子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黄某三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某区X巷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路X号。

负责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百丰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案由:水上运输损害赔偿、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

上诉人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事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8日,五矿国际货运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货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东泰公司将7000湿吨(±10%)的秘鲁精粉卖予五矿货运公司,并约定北仑港二程船舱底交货,北仑港二程船舱底含税交货价为675元/湿吨,最终结算数量以北仑港港航交接数为准,提货方式为由五矿货运公司自行派船发运。

2005年8月13日,宁波百丰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丰选矿公司)质量检验中心自己出具了出厂品质检验报告,该报告描述的商品名称为秘鲁细精粉铁矿,-x粒度为78.0%,水分为8.15%。五矿货运公司又与浙江黄某三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船务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三江船务公司提供“永宁7”轮为五矿货运公司承运7000吨铁矿石从北仑港运至秦皇岛,承运日期为2005年8月14日±1天,运费为14元/吨。2005年8月14日,“永宁7”轮靠宁波北仑港装货,8月15日0320时装载完毕,实际装载7076吨。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盖有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永宁7”轮船章,日期均为2005年8月15日;在水路货物运单上,五矿货运公司在2005年8月12日盖上“矿石托运专用章”,宁波港船务货运代理公司北仑第一分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盖上“船舶代理业务专用章”。

2005年8月15日0445时,“永宁7”轮从宁波北仑港开航,驶往秦皇岛港。2005年8月17日1610时,“永宁7”轮倾覆沉没,沉没位置38°59′24″.81N/120°30′50″.73E。2005年8月1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证书,该证书记明,货物品名为秘鲁细精粉铁矿,重量为7076公吨,运输工具为“永宁7”轮,鉴定日期为2005年8月14日至15日,检验结果为该批秘鲁细精粉铁矿的水份是8.96%,-x粒度为79.15%。“永宁7”轮沉没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椒江支公司)向三江船务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1486万元。2006年3月18日,三江船务公司和人保椒江支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矿货运公司、百丰选矿公司及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因船舶沉没而遭受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3020万元及利息损失共计x元,以及其因本案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法律费用及利息。五矿货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三江船务公司赔偿其货款x元并承担反诉费用。2007年9月3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06)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五矿货运公司和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07)辽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三江船务公司和人保椒江支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矿货运公司、百丰选矿公司及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三江船务公司因船舶沉没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约人民币x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05年10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和诉讼费、保全费等法律费用;请求依法判令五矿货运公司、百丰选矿公司及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人保椒江支公司为船舶价值损失而支付的保险赔偿损失人民币x元和检验公估费x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和诉讼费、保全费等法律费用。五矿货运公司在坚持其原有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增加赔偿货款损失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永宁7”轮系三江船务公司所有的多用途钢质货船,总长116.21米、型宽16.80米、型深8.20米、总吨4905吨、净吨2746吨、主机功率2060千瓦,系由三江船务公司委托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建造。2005年10月25日,台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永宁7”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永宁7”轮市场价值为2851万元。2005年8月23日,大连海事局发布了关于“永宁7”轮沉船的航行通告,8月24日,向三江船务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强制打捞沉船的命令。2005年9月26日,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永宁7”轮打捞方案和费用预算,估算打捞有关的全部费用为1600万元,最低不低于1500万元。2005年11月25日,大连三杰海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永宁7”轮打捞后修复费用和其他损失估算的公估报告,估算“永宁7”轮打捞后修复费用和其他费用总计约为1397.5万元。2005年8月30日,三江船务公司向大连市气象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支付了咨询费1500元。2005年9月1日,三江船务公司向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支付了监测费5000元。2005年9月2日,三江船务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支付了资料费2000元。2005年9月1日,三江船务公司向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沉船探摸费x元。2005年10月21日,三江船务公司向大连三杰海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了公估费x元。人保椒江支公司向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支付了公估费、海损事故调查检验费x元。2005年9月13日,三江船务公司向中国水运报社支付了航行通告费5000元。

再查,五矿国际货运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更名为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浙江黄某三江船务有限公司725万元;

二、浙江黄某三江船务有限公司放弃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600万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放弃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放弃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六、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费用1000元、保全费x元,由浙江黄某三江船务有限公司承担x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承担x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其他费用1000元,由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5元,由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承担x.5元,由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x元;

七、各方无其他争议;

八、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宝岩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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