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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ONECONTROLTECHNOLOGY与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066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略),INC.(美国宇世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2455-C,(略).(略),(略),USA。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霞,美国宇世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国峰,美国宇世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大厦西塔楼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略),INC.(美国宇世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宇世通公司)诉被告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进出口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美国宇世通公司系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系涉外民事诉讼。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处理涉外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故本案在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机械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宇世通公司发送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但本案原告美国宇世通公司在本院提起本案诉讼,选择本院管辖后,本案被告机械进出口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不持异议,且进行应诉答辩,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国宇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霞、黄国峰,被告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某某、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国宇世通公司诉称,“原告就‘综合环境试验箱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并向被告支付了金额为(略)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在约定的90日投标有效期未通知原告中标。延期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告并未予以书面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略)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机械进出口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仅就投标保证金的返还及没收条件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其有效期,因此,原告诉状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90日’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二、原告对被告的中标通知书进行了确认,因此,该中标通知书当属有效。三、作为中标人,原告因自身原因没有履行签订相关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所以,本案被告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0日机械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宇世通公司发出名称为津航计算技术研究所综合环境试验箱项目中有关“综合环境试验箱及相关服务”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格式、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其中投标人须知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机构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通知,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中合同条款载明,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该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内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美国宇世通公司收到该招标文件后,于2001年8月8日就该项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发出了编号为(略)-(略)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并向机械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人民币(略)元的投标保证金。

美国宇世通公司所发投标书包括投标书及附件[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由(中信实业银行或宇世通公司)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转帐支票]。美国宇世通公司在该投标书中同意并承诺: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货物的投标总价为(略)美元;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且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机构没收;6、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无关联,美国宇世通公司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机械进出口公司可能要求的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机械进出口公司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北京建外大街X号国际大厦5-01A,传真号为010-(略)。

2001年8月10日,本案所涉招标项目开标。招标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和11月13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将中标结果公布,同年11月13日,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投标方美国宇世通公司制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美国宇世通公司在招标编号(略)-(略),项目名称为津航计算技术研究所综合环境试验箱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有关“综合环境试验箱及相关服务”的投标已被买方接受,中标金额为(略)美元。要求美国宇世通公司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该通知书,并于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指派全权代表与津航计算技术研究所签订中标设备及相关服务的供货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中标履约保证金保函。美国宇世通公司收到该中标通知书后,未进行书面确认。美国宇世通公司亦未与货物的买方签订买卖合同。2002年4月15日,美国宇世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张红英向机械进出口公司发出传真函,提出机械进出口公司所发中标通知书是在90天投标有效期之后签署发出的,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投标文件自动失效,要求机械进出口公司尽快退回投标保证金。但机械进出口公司在诉讼中否认收到2002年4月15日的传真。此间,双方当事人还曾进行电话联系,因双方协商未果,美国宇世通公司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机械进出口公司称其按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已将中标结果于2001年10月30日和11月13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布,且美国宇世通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未提出异议,中标人美国宇世通公司系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相关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为此提交了美国宇世通公司2002年3月1日所发传真复印件。美国宇世通公司认为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告中标结果不是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其无义务查询中国国际招标网,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对双方之间没有约束力。美国宇世通公司对2002年3月1日传真复印件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可,机械进出口公司对此亦不能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招标文件、美国宇世通公司的投标书、机械进出口公司2001年10月30日和2001年11月13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的公告、机械进出口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机械进出口公司的营业执照、美国宇世通公司经公证认证的注册成立文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美国宇世通公司是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美国法律,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被告机械进出口公司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关于实体处理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明确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故应认定美国宇世通公司和机械进出口公司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该选择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国际私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案纠纷的实体解决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中国法律。鉴于本案机械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宇世通公司的招标和投标行为发生在2001年,故处理双方之间招投标行为发生的争议在实体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1年6月20日机械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宇世通公司所发招标文件,系邀请美国宇世通公司进行投标的要约邀请。美国宇世通公司向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投标行为,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美国宇世通公司在该要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表明受要约人只有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才是有效承诺。本案所涉投标是在2001年8月10日开标,机械进出口公司未在美国宇世通公司投标书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通知美国宇世通公司中标,属于无效承诺。且美国宇世通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对机械进出口公司迟延承诺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故美国宇世通公司和机械进出口公司针对本案所涉招标投标未达成合意,美国宇世通公司就本案所涉项目的投标已失效,机械进出口公司理应返还美国宇世通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原告美国宇世通公司要求被告机械进出口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机械进出口公司关于其双方未约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抗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关于其已于2001年10月30日和11月13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告中标结果,美国宇世通公司应于此时得知中标结果的陈述,因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告中标结果不是双方约定的通知中标结果的方式,美国宇世通公司没有查询该网站的义务,机械进出口公司于2001年11月13日向美国宇世通公司制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已构成迟延承诺,机械进出口公司关于没收美国宇世通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略),INC.(美国宇世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二十八元,由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略),INC.(美国宇世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二十八元(到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淑敏

审判员阴虹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应杰

书记员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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