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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XX,女。

委托代理人刘瑜,茶陵县潞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

原告段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刘XX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易莎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之、陈晚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及其代理人刘瑜到庭,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4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某。婚后,被告及家人经常欺负原告,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常在外面赊账,从不关心原告和女儿的生活。2009年农历11月24日,被告及家人以原告不该管被告赌博和赊账为由将原告打回娘家,之后被告与原告家没有了往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段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张,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张,证明婚生女刘某某的身份情况;3、调查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2009年农历11月24日发生纠纷的事实;4、调查记录三份,证明原告婚后经常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原告自2009年农历11月24日回娘家后与被告一直分居的事实。

被告刘X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段XX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内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吻合,被告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4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婚生女刘某某。婚后,因为被告经常赌博,致使家中经济拮据,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双方由此不断产生矛盾。2009年农历11月24日,原告再次劝被告不要赌博,被告不但不听,再次殴打原告,将原告打回娘家。自此之后,被告与原告一家没有往来,脱离了关系。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分得XX墟上一厢四层半房屋,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自愿结婚,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由于被告赌博的陋习,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对待并处理好家庭矛盾,而是以暴力解决问题,致使夫妻感情愈加恶化。2009年农历11月24日,被告以原告不该管其赌博为由再次殴打原告,原告被打回娘家。自此被告与原告家没有了往来,脱离了关系。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婚生女宜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独自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自愿等被告回家后另行起诉,故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某随原告段XX生活至成年,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婚生女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被告对婚生女享有探望权,原告应予协助不得随意阻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易莎娜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杨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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