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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XXXXXX局、何X、刘XX、李XX、崔XX申请执行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局。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系该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何X,男。

申请执行人刘XX,女。

申请执行人李XX,男。

申请执行人崔XX,男。

被执行人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城固县x局、何X、刘XX、李XX、崔X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位于城固县X镇XX路南段XX小区X号楼一楼X间门面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5间门面房尾欠款325479.80元交于法院,执行标的5间门面房已执行交付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局、何X、刘XX、李XX、崔XX,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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