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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诉被告永州市零陵怡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零陵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国华,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永州市零陵怡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以与被告永州市零陵怡港置业有限公司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唐梅玲

审判员陈芳

人民陪审员陈明川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艾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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