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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吕××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吕××。

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拓福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诉称:2011年9月27日16时许,死者刘××驾驶陕x昌河北斗星行驶至S204线259KM+800K处于相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陕x(主)陕x半挂车相撞(该车的车主为被告吕××),致刘××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曹某重伤被送入横山县红会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共花费医药费51076.30元。后在樊河村卫生室花费医药费8600元经。评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花鉴定费3600元。事故发生后,双方数次调解未果,故涉诉到院,请求判令:被告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工资、陪人误工工资、伙食补助、营养补助、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吕××辩称:原告所述事实部分基本属实,但原告花费算下来就是9万元左右,因为肇事造成的损失较大,我无力赔偿15万元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一次性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本人误工工资、陪人误工工资、伙食补助、营养补助、交某、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0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98000元于2012年1月13日付清);

二、上述赔偿款给付到位后,原告曹某给横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出具对驾驶员曹某的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曹某从宽、减轻处理;

三、本协议签订后,不论原告曹某的伤情有无变化以及伤残等级是否发生变化,被告吕××及驾驶员曹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吕凤伟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拓福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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