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X号(天缘公寓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岩,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学研究中心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正豪办公大厦B区X室。
法定代表人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2年7月22日,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与蒋某某订立聘用合同,约定蒋某某在该院工作期间及离开后两年内有义务保守该院秘密。后全脑研究院组织研发“全脑高效学习记忆法——司法版”,由蒋某某主要完成了该课件。2003年7月9日,全脑研究院与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怡合天成)就共同推广“全脑高效学习记忆法——司法版”订立合作协议,后双方解除该协议。协议解除后,怡合天成继续在其网站和招生过程中使用全脑研究院名称和“全脑”字样。2003年7月31日,蒋某某与全脑研究院的聘用合同到期并离开该院。2003年8月1日,蒋某某为怡合天成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进行授课。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被告蒋某某向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表示歉意;
二、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被告蒋某某保证不使用“全脑高效学习记忆法——司法版”内容;
三、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被告蒋某某补偿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六千五百元(于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零三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刘松庆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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