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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姚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易某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23时20分,成杰驾驶被上诉人所有的湘x号轿车沿书院路由友谊广场往二大桥方向行驶,至向家塘路口时遇上诉人易某驾驶湘x中型货车与其相对行驶并左转弯往向家塘方向行驶,货车在左转弯过程中与湘x号轿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成杰无责任。被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6259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易某在协议签收后赔偿被上诉人罗某交强险保险理赔额以外的损失合计12500元;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在本协议签收后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罗某交强险理赔款2000元;

三、当事人各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0元,被上诉人罗某负担20元,上诉人易某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易某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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