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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有林,罗山县司法局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琪,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程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刘某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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