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庆,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男,汉族,37岁,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26岁,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拓普心公司)因放映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拓普心公司于200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拓普心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周翔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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