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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放映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6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庆,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男,汉族,37岁,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26岁,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拓普心公司)因放映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拓普心公司于200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拓普心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周翔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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