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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江XX。

被告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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